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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nyncj/2024-00044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04-17
 文  号  眉农规〔2024〕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1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眉山市水利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眉山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保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是指全市范围内除池塘、水库、稻田、滩涂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在本市天然水域范围内,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四条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第五条 禁钓期: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第六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常年禁止垂钓,因科研、资源监测、引种需要经批准除外。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进行休闲垂钓。每名垂钓人员只能使用一杆、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单钩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进行垂钓。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八条 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九条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和方法;

(二)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三)探鱼、视频辅助、鱼枪、弓弩等设备;

(四)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及其它水上设施;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除蚯蚓外)、窝料等。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自觉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及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度投放饵料。垂钓活动结束后,应收集带走因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二条 各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引导、严格管控原则,各县(区)可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或者使用本办法第十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在天然水域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垂钓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原《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农函〔2022〕10号)》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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