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4-000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3-19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4〕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4〕6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四)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5分以下;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眉府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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