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337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29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1〕15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安宁疗护实行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卫生健康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在医养结合中的助推作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终末期患者生存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21〕5号),现就在我市开展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病种范围。经诊断为癌症、心脏疾病、肾衰竭等晚期/终末期,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无治愈希望的疾病。
(二)人群范围。身患以上疾病,且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评分50分以下,预计生存期不超过90天的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三)医疗机构范围。获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安宁疗护试点且具备临终关怀科、内科、疼痛科的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方可作为安宁疗护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
二、付费标准
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职工)
单位:元/天
医疗机构 |
付费标准 |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 |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 |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
个人自付 |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贴个人 |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贴个人 |
|
二级甲等及以上 |
300 |
60 |
5 |
25 |
二级甲等以下 |
260 |
40 |
5 |
25 |
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城乡居民)
单位:元/天
医疗机构 |
付费标准 |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 |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
大病保险支付 |
个人自付 |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贴个人 |
|
二级甲等及以上 |
280 |
5 |
75 |
5 |
二级甲等以下 |
240 |
5 |
55 |
5 |
三、结算与管理
(一)安宁疗护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安宁疗护参保患者知情同意书、KPS评分表、病案等资料管理,规范安宁疗护参保患者治疗。
(二)参保患者及家属自愿接受安宁疗护,确定不再接受手术等创伤性治疗及放疗、化疗、靶向药物等治愈性治疗,并经定点机构安宁疗护病区主治医师确认,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
按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号)规范治疗。
(三)进行安宁疗护的参保患者,按床日付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只需支付付费标准以内的个人负担费用,剩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支付标准据实结算。安宁疗护按床日报销不计起付线,不再按项目付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日付费标准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四)安宁疗护患者按床日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以及急抢救转为治疗的,一律按项目付费结算。参保患者享受安宁疗护按床日结算的医保待遇不超过1次。
四、其他事项
(一)异地就医的安宁疗护参保患者仍按项目付费结算。
(二)城乡居民安宁疗护参保患者支付付费标准以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医疗救助等并按政策进行补偿或报销。
(三)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准入条件和诊疗行为的指导、审核,督促其按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开展规范管护。
(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必检范围,确保合理收治、合理诊疗,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起实施,试行2年。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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