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5452341/2021-00155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
文 号 | 眉市医保规〔2021〕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原卫生计生部门及人社部门关于儿童苯丙酮尿症(以下简称PKU)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下简称BH4D)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我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PKU及BH4D患儿家庭的治疗费用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调整其待遇保障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一)PKU和BH4D儿童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及治疗用特殊食品(含PKU和BH4D特殊奶粉、蛋白粉、米、面等)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70%支付。年度限额0—3岁为2万元,4—14岁为3万元。
(二)参保患儿按以上标准支付后,剩余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二、报销手续
PKU和BH4D继续按照儿童特殊病种管理,经诊断确认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患儿,其产生的相关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及特殊食品费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凭定点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票据报销。通过定点治疗机构、我市特供药房或其他正规渠道购买的特殊食品凭正规发票报销。
本通知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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