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tyjrswj/2022-00032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3 |
文 号 | 眉退役军人规〔2022〕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眉山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印发《眉山市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体文旅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武装部政工科、军事科:
为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现将《眉山市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眉山军分区动员处
眉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2年10月11日
眉山市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促进退役士兵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2〕7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统筹安排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参训人员名单、经费使用、培训成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深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引导激励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章 教育培训项目
第五条 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退役士兵离队前,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开展座谈交流,现场答疑解惑,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全覆盖。
(二)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按照即退即训、全员参加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结束后1个月内,采取网络自学和现场教学方式组织实施。
(三)适应性培训要注重将安全保密教育、退役政策普及、市(县)情介绍、心理调试、职业规划等科目纳入培训内容,引导帮助退役士兵适应新环境。适应性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其中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时长不少于4学时。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第六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1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就业牵引、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可开展示范性培训。
(三)职业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工学结合、以工代训等模式,培训时长根据掌握技能的熟练程度确定。
第七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从高校应征入伍退役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初高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学费减免等政策落实工作,鼓励更多退役士兵提升学历水平。
第八条 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一)教育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二)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受聘退役士兵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职业意愿,制定科学、完善的技能培训方案,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三)依托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四川省退役军人终身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四川省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四川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等平台,做好退役士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承训机构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教育培训项目实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原则,择优认定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及就业率高的各类院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 承训机构原则上在眉山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内选用,不在联盟内的培训机构,需主动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后作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各地申报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供退役士兵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承训机构的选用要贯彻就业优先原则,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定办学资质和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内容完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等不良纪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培训质量高,具有与培训专业相衔接的就业渠道。
第十二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教育培训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要加强资金保障,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眉山市职业技能补贴目录内的,培训费用参照标准执行;确因退役士兵培训人数少、培训时间长等原因,培训费用相应增加。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不在眉山市职业技能补贴目录内的,培训费用由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享受普惠加优待的政策。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符合人社部门补贴相关条件的,由承训机构先申请人社部门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培训经费补充。市域内跨区域培训的,以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为准,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安置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内培训机构开设专业无法满足辖区内退役士兵需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在市内选择培训机构,所需经费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由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结算。集中培训的,原则上由承训机构负责参训学员的食宿,其中,生活补助费由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在培训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由退役士兵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携带本人有效证件、银行卡、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承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不超过3500元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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