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nyncj/2023-00138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18 |
文 号 | 眉农规〔2023〕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眉山市生猪产能临时调控方案》的通知
市金融工作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人行眉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督分局,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2023年度眉山市生猪产能临时调控方案》已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2023年度眉山市生猪产能临时调控方案
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生猪稳产保价八条措施〉的通知》(眉市委农领〔2022〕6号)和《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眉农函〔2022〕7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制定2023年度眉山市生猪产能临时调控方案。
一、调控启动
市发展改革委在眉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2023年1—6月生猪出场均价分别为16.2元/公斤、14.87元/公斤、14.75元/公斤、14.62元/公斤、14.56元/公斤、14.25元/公斤。根据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监测,1—6月,全市出售生猪成本均价分别为16.48元/公斤、16.25元/公斤、16.35元/公斤、15.97元/公斤、15.82元/公斤、15.84元/公斤;出售生猪均重分别为135.97公斤、137.56公斤、135.56公斤、133.66公斤、136.53公斤、136.46公斤。1—6月,全市出栏生猪头均亏损分别为38.07元、203.59元、216.9元、180.44元、172.03元、217.08元。全市生猪养殖今年以来均处于亏损状态,其中2月—6月连续5个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100元以上)。根据《眉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应当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启动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措施。
二、调控对象
规模猪场、种猪场。
三、调控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四、调控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以“强信心、稳产能”为核心,对规模猪场开展临时产能调控,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对规模猪场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购买育肥猪价格保险的保费自缴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头。202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若再出现连续3个月(含)以上严重亏损状态,市级财政再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对规模猪场在2023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育肥猪价格保险的保费自缴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头。符合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承保要求的规模猪场自愿申报,并提供育肥猪价格保险保单凭证。以公司为单位投保的,按照“谁购买、谁受益”的原则,由公司提供育肥猪价格保险保单凭证和保险保单所覆盖的规模猪场清单,单个规模猪场规模也需符合《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经保险机构确认、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下达补助资金。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金融部门把规模猪场、种猪场作为重点,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展期等方面予以支持,不得随意断贷抽贷,做到“雪中送炭”,不能“落井下石”。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积极探索“政银担”“银担”等多种融资增信、分险模式,以及“抵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多种组合融资模式,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7%。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规模猪场、种猪场给予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公司“应赔尽赔”。大力推广育肥猪价格保险,提高养猪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向养猪场广泛宣传保险政策,调动养殖业主参保积极性。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年初以来一路下行的猪价成为影响产业稳定的主要问题,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生猪产能临时调控相关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深入调查研究辖区内龙头企业、规模猪场、适度规模户、散养户情况,加强分析、跟踪研判,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推动及时补栏和出栏,确保完成年度能繁母猪存栏和生猪出栏目标任务。
(二)精准开展调度。扎实开展规模猪场生产情况全覆盖月调度,配备精干力量,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强化形势研判。强化对代养企业和规模猪场的指导,确保顺时顺势补栏出栏,不压栏养“牛猪”。及时掌握空栏养殖场情况,及时帮助其落实新业主或自己养殖,力争能养尽养,不留空圈。加快在建或改建猪场建设进度,力争在9月底前竣工投产。
(三)抓牢疫病防控。要保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压态势,持续抓好非洲猪瘟“3+1+1”网格排查监测、调运监管、检疫监督、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置等常态化防控举措,及时准确掌握疫病发生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和预警预报,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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