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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rzyj/2022-00075  发布机构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公开日期  2022-06-07
 文  号  眉市规自资发〔2022〕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0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市规自资发〔20222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财政

关于印发《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规范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5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267



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规范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5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眉山市城市主城区直管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登记造册的以下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是指政府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在一定年限内交由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临时使用金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可申请临时使用储备土地。

(一)政府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房建设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需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

(二)使用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城市绿地建设的;

(三)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

(四)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

第六条 需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由拟使用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用地单位签订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用途、期限、临时建(构)筑物性质、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三章 临时使用金与保证金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缴纳临时用地使用金。标准为:按照该临时用地城市规划用途的片区基准地价为基数,除以规划用途确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出该临时用地每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公式:基准地价(按规划用途)÷年限(根据规划用途确定的使用年限)=临时用地每年单价,然后根据临时使用期限核算临时用地使用金。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交纳临时用地保证金,临时用地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合同总标的额的20%

临时用地使用金及保证金分别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额缴入国库、市土地储备中心基本户。临时用地使用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因公共利益临时使用储备土地需要减免使用金、保证金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条 政府需要提前收回已临时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储备土地时,收回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金按照临时使用剩余月份退还,计算公式=临时用地每年单价÷12×提前收回储备土地面积×剩余月份(剩余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除按本条约定退还临时使用金外,不再给使用方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章 临时建设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须在临时用地申请中说明。

使用储备土地进行以下临时建设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建(构)筑物的,可要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和赔偿。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市土地储备中心检查合格。

第五章 临时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负责管理使用储备土地,使用期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在临时使用储备土地上挖沙取土、从事种养殖业、进行土壤污染相关活动。临时用地用途事前申请,不符合部门(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管理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以转让、出租、转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临时用地权;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临时使用的,需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同意,重新签订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合同,并缴纳相应临时用地使用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合同签订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交付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临时使用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令使用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回其临时用地使用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责并取消其临时使用储备土地资格。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30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告知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现场验收,符合交还条件的,办理交还手续,退还保证金。对提前收回的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按提前收回的面积比例退还保证金。不符合交还条件的,应责令其15日内改正并达到交还条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按合同约定扣除其相应保证金,并保留追责权利。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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