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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czj/2022-0000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2-17
 文  号  眉财办〔2022〕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2-1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审计局 眉山市乡村振兴局 眉山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做好一卡通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现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眉山市财政局等7部门拟定了《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审计局

眉山市乡村振兴局

眉山银保监分局



2022年2月14日



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全面实现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施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部门(单位)、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卡通阳光监管平台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二是一卡通阳光发放平台(以下简称发放平台);三是公共服务渠道(以下简称天府通办)。我市的公共服务渠道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天府通办APP实现上线运行。

第四条 一卡通工作部门联席会负责总牵头,统筹协调一卡通相关工作,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五条  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遵循四个统一的原则。一是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主管部门所属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补贴项目的工作事项,统一由市级主管部门与一卡通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对接;二是审批流程统一,各区县相同补贴项目的审批流程应当一致;三是审批权限统一,市级主管部门分级规范审批权限,避免重复审核;四是统一申报资料,各区县相同的补贴项目所需的申报资料类别应当一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目前,我市补贴项目共78项,其中省定项目31项(详见附件1);市县项目47项,包含涉密和敏感等项目16项(详见附件2)。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公示。

第七条  涉密项目和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不得纳入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审批、发放。


第三 运行流程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商市财政局后在审批平台和发放平台上固定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运行。流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根据政策要求确需调整,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市县项目必须通过市级审批平台审批后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最后将各项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原则上,市级审批平台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市级发放平台按照经办人员初审、财务复审、领导终审的流程进行审核。省定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审批平台审批后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按照市级发放平台流程进行资金审核、发放。

第十条  凡需群众个人申报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应逐步通过天府通办进行申报。如申报人确有卧病在床、高度残疾、高龄独居、无智能手机等不便进行线上申报的情况,可进行线下申报。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审批。村(社区)初审必须做到全覆盖逐一审核;乡镇(街道)复审和县级终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区县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确定,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上级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学校、学生的补贴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补贴对象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组织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并将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按照政策规定的期限在校园内网、校园公开栏等板块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审批平台开展复审。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料进行终审,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区县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确定,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上级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和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虽不通过审批平台进行线上审批,但需按规定流程严格进行线下审批。

第十四条  共有两类补贴项目需要通过发放平台进行审核发放。一是由市级审批平台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的市县项目;二是由省级审批平台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的省定项目。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原则上采取授权支付方式。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上线的每项补贴项目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对于有相应管理办法的资金,遵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同级财政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下达用款计划。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用款计划,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合作银行下达资金发放指令,合作银行在收到发放指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将发放成功数据在发放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盘;如发放失败,银行应在发放失败之日起的下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原渠道返回,并将发放失败人员信息标注后通过发放平台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发放失败人员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失败原因,修正、完善相关信息,按上述发放程序重新发放。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发放的,做好台账管理,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成功之日起5日内,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村(社区)应将实际资金发放明细表进行公开公示,实现与银行的双向验证,上级政策有特殊公示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公开公示可通过网络、报刊、会议、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开公示情况应注明发放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涉密、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虽不通过发放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发放,但仍需按规定开展线下审核,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

第二十条 原则上,除中央或省特别规定发放渠道外,所有的到人到户财政补贴资金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其中,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领取;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户主的社会保障卡领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人一卡,社会保障卡原则上由本人保管,严禁未经本人允许由其他组织、个人代为保管。对于80岁以上老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服刑人员及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补贴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有效管理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通过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但需要签订委托书(附件45),同时由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向辖区内群众公示,并将备案情况抄送乡镇(街道)。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保管其社会保障卡,不用履行备案及公示程序。领取人死亡,社会保障卡已注销的,补贴资金发放至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发放成功后,发放平台将同步免费发送实时到账短信,享受补贴对象可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网点或助农取款点取款。如当地无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网点,需跨行取款,在每月累计两笔、累计金额2000元范围内,在市内自助取款机取款免除跨行取款手续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业务流程,组织好项目上线;负责对纳入监管平台的项目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后调整;指导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按流程开展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对应补贴政策全流程运行的监管责任,落实专人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处理逾期未办、平台预警、资金发放异常等情况;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项目补贴政策和平台的宣传工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等事项;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既是监管平台的承建单位,同时也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持续完善平台功能,提供技术支撑;在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控的基础上,动态提取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如有异常,督导业务主管部门或银行进行整改;适时会同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等部门对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一卡通相关工作;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推诿扯皮、工作滞后、履职不力等问题,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基础信息和持卡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解决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协助开展一卡通相关工作;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批、发放情况开展审计,对审计过程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分局对各合作银行发放补贴资金、费用减免、工作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发放情况,将发放失败资金原渠道退回,并配合补发;为补贴对象提供便民服务网点和最优惠的跨行取款费用,对规定次数和金额内的跨行取现免收手续费;不得在补贴资金发放业务中额外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群众可对各环节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既可以线下直接向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也可通过天府通办APP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统筹本系统的投诉举报工作,明确内部办理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布置、督导办理,原则上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315日(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0号)和《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眉财监〔201913号)废止。



附件【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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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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