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09年,市政府出台《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发〔2009〕41号),2013年出台《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发〔2013〕7号),2016年出台《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18号),2020年出台《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7号)。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随意变更、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效率、效益、效果“三效”突破。眉府发〔2020〕17号文件已于2023年10月到期失效,亟需重新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办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新增工程、新增投资的解释说明,提出审核的原则和依据。
(二)新增工程管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的职能职责定位及其对新增工程的管理方式。
(三)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时,根据新增累计金额划分的认定权限及程序。
(四)新增工程处置。明确新增工程责任划分及计价方式、资金结算、超概算调整等处置方式。
(五)责任追究。明确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责任单位、工程参与单位、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项目审查、前期工作阶段及造成工程变更、新增投资时应承担的责任。
(六)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四、核心条款解读
(一)调整了联席会议认定的额度。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眉委办发〔2022〕3号)第八条(四)款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累计新增超过100万元(含),不足4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修改为“累计新增超过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二)延长办法有效期。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之规定,经评估,将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3年变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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