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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2-12-26 18:3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眉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方案》《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支持办法》,为吸引更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驻对象


  第一条 从事求职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寻访、人事代理、社保代理、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外包、流程外包、人力资源咨询、人力资源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第二条 从事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机构。

  第三条 人力资源行业协(商)会、学会及研究机构。

  第四条 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类排行榜”榜单企业、行业中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标杆企业优先入驻。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企业(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从事人力资源培训、咨询服务、高端人才引进、人才测评、产业孵化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公益性机构原则上不受此限制。

  (二)在眉山市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且承诺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房租补贴。对入驻企业(机构)实施“三免两减半”房租补贴政策,即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的100% ,后两年按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入驻企业和机构申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人,超出部分参照市场价收取。

  第七条 贡献奖励。对新办入驻或市外迁入园区的企业(机构)实施“三奖两减半”奖励政策,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入驻5年内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经营发展。市内企业迁入产业园的,按其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增量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增量的90%、后两年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成长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服务保障。产业园为入驻企业(机构)免费提供共享会议室、培训室、招聘大厅、商务洽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一站式”系统服务。

  第十条 特殊扶持。对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入驻产业园的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办理。


第四章 入驻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拟入驻企业(机构)须向产业园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二)审核。产业园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产业园运营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拟入驻企业(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审定。

  (四)入驻。评审通过的企业(机构),与产业园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入驻场地,签订入驻协议并于入驻一个月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机构)需规范建立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服务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入驻企业(机构)须严格遵守产业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产业园运营机构有权对入驻机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正的予以清退。

  (三)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在次年5月底前由入驻机构申报,产业园运营机构负责收集、初审,再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合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兑现。

  (四)入驻机构在扶持政策外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按照产业园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由产业园运营机构代收代缴。

  (五)对经营不规范、入驻3个月内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诚信承诺的机构随时予以清退。入驻企业(机构)在协议期间主动退出、责令清退、或解除协议退出的,须结清房租、水电、物业等费用,退还相关奖补资金,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方可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合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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