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1-05 |
文 号 | 眉府办规〔2023〕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1-0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规〔2023〕1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含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下列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控制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市人民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交付或者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价款参照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直管区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30万元/亩,其中: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划拨价款参照地块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022-1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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