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4-0001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24〕1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眉府办函〔2024〕18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现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结合全市不同区域特点,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好转,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美丽眉山目标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情况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为36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0个、重点管控单元23个、一般管控单元3个。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管控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坚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指引。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分区管控成果在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省有关要求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化拓展应用深度广度。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有关部门要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既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留出发展空间,又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塑造新优势。
(三)强化工作保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能力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评估、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数据应用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目标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严格逗硬奖惩。
(五)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解读与培训,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眉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眉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眉山市及各县(区)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附件1
眉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2
眉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城镇重点 |
工业重点 |
要素重点 |
|||
东坡区 |
3 |
1 |
2 |
1 |
0 |
彭山区 |
1 |
1 |
3 |
1 |
0 |
仁寿县 |
1 |
1 |
3 |
1 |
1 |
洪雅县 |
1 |
1 |
1 |
0 |
1 |
丹棱县 |
1 |
1 |
1 |
1 |
0 |
青神县 |
3 |
1 |
2 |
1 |
1 |
合 计 |
10 |
6 |
12 |
5 |
3 |
23 |
|||||
36 |
附件3
眉山市及各县(区)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行政区划 |
管控要求 |
眉山市 |
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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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 |
|
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除洪雅县外,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项目准入,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硬约束。对电子信息、能源化工、造纸等重点发展的产业提出严格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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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2025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3.63亿m3,2035年用水控制总量为15.8亿m3;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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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市和眉山天府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4.5%。“十四五”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为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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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市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6704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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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与成都、乐山、雅安、资阳、内江流域上下游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川渝地区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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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 东坡区 |
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全区水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含盐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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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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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扎实推进医药化工、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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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区用水控制总量为4.45亿m3,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17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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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东坡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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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1.2021年6月30日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从2021年6月3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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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彭山区、青神县和成都市蒲江县、乐山市夹江县岷江流域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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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 |
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全区水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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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扎实推进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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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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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区用水控制总量为1.98亿m3,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0894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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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彭山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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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1.2021年6月30日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从2021年6月3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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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东坡区和成都市邛崃市、新津区、双流区岷江流域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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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 |
全县水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加强球溪河流域水环境治理。 |
大气污染物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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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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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电子信息项目应参考眉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提出的电子信息行业环境绩效准入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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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县用水控制总量为4.75亿m3。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园林绿化、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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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265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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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仁寿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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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1.2019年12月31日前,淘汰禁燃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一律禁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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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东坡区,成都市邛崃市、新津区、双流区,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资阳市雁江区岷江、沱江流域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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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 洪雅县 |
洪雅县是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应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业发展用地、生态用地转变为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 |
限制引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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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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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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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过度放牧,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实施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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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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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县用水控制总量为1.12亿m3。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067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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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洪雅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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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1.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禁烧区内单台额定功率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油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2.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从2017年12月31日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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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雅安市雨城区、荥经县、汉源县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眉山市、夹江县青衣江流域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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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 |
全县水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
大气污染物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强化机械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陶瓷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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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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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县用水控制总量为0.5亿m3,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037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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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丹棱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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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1.2021年7月31日前,淘汰高污染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2.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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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雅安名山区、乐山夹江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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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 青神县 |
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全县水污染物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强化水环境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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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执行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扎实推进医药、日化家居、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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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现有企业执行相应行业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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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竹浆造纸项目应参考执行眉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提出的竹浆造纸资源环境绩效准入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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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县用水控制总量为0.83亿m3,地下水开采控制量为0.042亿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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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青神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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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东坡区和乐山市市中区、夹江县、井研县岷江流域水环境风险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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