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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22-002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8-16
 文  号  眉府办发〔2022〕39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39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眉山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Ⅰ级)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Ⅱ级)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Ⅲ级)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Ⅳ级)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3.2 响应分级

4 组织机构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4.2 现场指挥部

    4.3 专家组

    4.4 救援队伍

    4.5 医疗机构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7 卫生监督机构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措施

    5.2 信息报告和发布

    5.3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协同保障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7.7 社会动员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

    附录1 四川省突发事件伤员伤情评估参考标准

    附录2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初次报告格式

    附录3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统计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有序、高效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事件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救治工作根据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医学救援事件(I级)

(1)一次事件造成100人及以上伤亡。

(2)核事故和突发放射性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突发事件。

(3)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重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

(5)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医学救援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造成50—99人伤亡。

(2)涉及我市并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性事件。

(4)较大恐怖事件和生物灾害事件。

(5)省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医学救援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造成10—49人伤亡。

(2)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医学救援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造成3—9人伤亡。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应对分级与响应分级

3.1 应对分级

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医学救援能力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分级方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动员全省医疗卫生力量应对,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动员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应对。较大和一般医学救援事件,分别由市和事发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应对,或按照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3.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医学救援难度,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学救援事件,且救援难度大,我市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求,需要申请省级支援时,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并接受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省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医学救援事件,我市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涉及面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市级或其他县(区)支援事发地的较大医学救援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应对,并接受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医学救援事件,事发地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能够满足救援需求;发生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学救援事件,经评估后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应对。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县(区)级层面的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设置方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4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级层面,当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兼任;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时,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参照执行。

各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机构〔指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委部门常态设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指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委(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4.2 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在事发地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高效联动、分级负责医学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接受市级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和省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

4.3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组建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负责对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4 救援队伍

全市各级各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上级或同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承担医学救援任务。

4.5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受上级或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承担伤员医疗救治、转运和后续康复等工作。

4.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上级或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接受上级或同级卫生健康委(局)统一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措施

5.1.1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启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指挥调动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救援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省级申请支援。

(3)市卫生健康委派员会同县(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2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响应。

(2)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分管负责人统筹指挥医学救援工作,调派市级及邻近县(区)队伍开展救援。

(3)市卫生健康委派员会同县(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现场指挥部,全面协调指导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按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派员参加集中办公,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作用。

5.1.3 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措施

(1)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经快速研判,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启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三级响应。

(2)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指挥应对,根据事发地需要调派市级队伍开展救援。

(3)向市委、市政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 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与相关主管部门衔接,并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启动信息收集核实工作,初步了解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波及范围等情况。对达到上报级别的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初次报告,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快捷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快捷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同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出现收治突发事件伤患、机构受损、医疗秩序出现紧张等情况时,均应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初次报告,并持续梳理统计伤患处置数量、伤情、财产损失、救治需求等情况,并随时更新上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信息审核工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置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5.3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本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组织专家评估后,终止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

6 紧急医学救援的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2周内完成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救援队伍体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满足组建不同类别专家组需要。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个人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指挥、救护和后勤保障车辆。

7.2 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市医疗卫生救治信息和通信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物资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救援物资。市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县级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一起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5 协同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学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普及教育和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7 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动员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自救互救,发挥先期救援作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团体参加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与修订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眉山市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附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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