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社函〔2023〕39号 签发人:徐智勇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答复的函
东坡区政协联组:
您提出的《关于将参与农村自建房的农村工匠和建筑工人纳入工伤保险的建议》(第24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了把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针对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参保的,可以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工伤保险政策实行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您所提到将农村工匠和参与施工的建筑工人纳入工伤保险等问题,由于农村自建房施工队伍参与自建房施工,其雇主是农村工匠,属于自然人,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畴,同时,该群体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缴费单位主体,不符合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因此,按现有政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您所提到的有关问题确实指出了当前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度缺陷,还不能覆盖到所有劳动者群体。同时,我们也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省上反映农村工匠和参与施工的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争取国家、省能够出台针对此类人员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真诚感谢您及东坡区政协联组对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附件: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
(联系人:符洌;联系电话:1399030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