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7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语静、梁鸿宇、卓红梅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革眉山市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第7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早在2018年就专程到浙江等地去调研如何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来实现“以亩均贡献论英雄”,最终受限于地区间减免政策差异暂无法落地。
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税收减免,困难减免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目前我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执行,由于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资料,结合总局“减税降费、办税提速增效”的背景,暂时无法实现园区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税务部门必须征求该项目所在园区意见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
(联系人:徐孟奇;联系电话:3816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