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提案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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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1-07-27 17:09   市发展改革委 审核人:

何玉琪、蹇登贵、余爱琼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发展眉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共享的建议》、《增加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第16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政策配套。

20207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定通过《眉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3年)》,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充分发挥市场配资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推进充电桩、充电站建设。

目前,各区县按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市场化运行规律,由国有平台公司(合资公司)组织实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按照省发改委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最新要求,今年我委将进一步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另外,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正在积极研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平台。我委将按照省上相关政策,对应制定我市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区县落实到位。

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流程。

我市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简化办事流程,并协调国网眉山公司,做好电力勘查和电网接入等相关工作。

目前,分散式公用充电桩由属地发改局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自用桩无需报批。

三、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覆盖范围。

按照《眉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02023年)》和《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相关内容,明确了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和商业项目机动停车场(库),按总停车位的10%以上规划建设充电设施,配套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2020年起,对新开楼盘均按该规定执行。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达到总停车位的5%以上。

目前,眉山市主城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由东发投、岷东开发等国有平台公司积极有序推进中,主城区新增约40多个充电点位。近期(710日),东发投与城投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对主城区“智慧停车”增设充电桩事宜开展前期工作,并梳理符合安装的点位,预计10月份将开展安装工作。

四、关于运营企业管理。

充电桩运营管理以市场化为主导,以国有平台公司为主,社会资本入股的形式开展运营(东坡发展投资、岷东开发、彭山环天科技、仁寿公交公司、洪雅洪泰科技、丹棱大雅公交、青神羽翔等),在建设过程中,各区县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利用本身公共资源优势,全覆盖推进充电桩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动态管理布点,确保产业良性发展。

截止6月底,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3706量,充电桩保有量为934个,20211-6月新增144个(其中:公用桩854个,专用桩80个);自用桩(私人桩)在住建部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目前,充电桩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按照相关要求,车桩比原则上不低于1:8,我市车桩比已超过相关要求达到1:4。但充电点位分布不平衡,导致个别新能源车主充电便捷度不够。我委将积极收集相关需求情况,及时反馈给对应运营企业,督促协调加快落实充电桩建设。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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