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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271/2012-00016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12-03-09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眉山市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 2012-03-09   

根据眉山市信息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眉信办发[2012]15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眉山市林业局特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眉山市林业局网”下载(网址是:http//ly.ms.gov.cn/)。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眉山市林业局办公室联系(邮编:620020 ;电话:028-38197843 ;传真:028-38177161 ;电子邮箱:mslyj_8197@126.com)。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市林业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抓好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组建了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局办公室、资源林政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了一支专门的队伍负责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确定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分别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科室需要公开的信息,统一提交给信息管理员。



二是抓好制度建设。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眉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眉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眉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眉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程序。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我局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2011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44条。其中:概况信息1条,计划总结信息2条,法规公文信息31条,林业工作动态信息107条,其他信息898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华网-眉山市林业局”网、“四川省林业厅”网、“国家林业局”网、《眉山日报》等媒体公开林业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林业信息提供方便。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1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无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2011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意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组织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总量还不大,特别是最新信息的及时更新还不够。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版式创新、便民性上还需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些群众对这项工作不够了解。



(二)改进措施



一是继续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对照《条例》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要求,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扩大信息公开量,及时对政府网站和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更新维护,对市林业局门户网站有关栏目进行调整充实,使之更好地发挥服务群众的作用。



二是抓住林业重点工作,深化公开内容,在眉山林业局网页上需要公开的信息,特别是涉及林业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项目等政府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规范、优化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流程,增加受理渠道,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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